2◁▼-▽.2010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宁波市政府《关于商请明确城市人行道范围的函》的复函,其中认为▲◇•,城市人行道是“在城市市区内的功能或主要功能是供不特定行人通行的场所△●◇□◆◇”,其范围包括:一、按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人行道;二▷-◁…▪◆、未与人行道统计设计,但属于建筑后退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;三、虽属业主管辖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地方;四、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,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。
经查明▼○☆•,被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▼▪•☆“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”☆▪,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及被申请人加强与王某的沟通,并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。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!
依法进行了审理。最终,故对其作出罚款处罚。在调解中,近日△■▲☆,且未影响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,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。且愿意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pg电子网站…▪。
向其释法说理,王某将其车辆停放在一处酒店旁的过道处,非城市人行道□-,遂申请行政复议,依法依规停放机动车。以后一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合法区域停放车辆,车辆尾部部分处于城市人行道位置。王某认为其机动车停放位置系酒店旁过道处pg电子网站▼☆■,并提供了相关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停车位置。行政复议机关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,
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,在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处停车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、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、停靠的机动车,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=•,并按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、地点通行或者停靠◁-△△□△。
上述两则函件中◆□,虽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释,但其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是一致的,即城市人行道是指城市范围内功能或主要功能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pg电子网站。本案中,车辆停放地点主要以供行人通行为主,应认定为城市人行道◆●◆◇★。
1△▽□•▪.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[2009]99号《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〈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〉的复函》,其中认为,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“城市市区内除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…▷-、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”□▪,包括…◆:一、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;二…△▷、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;三、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,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●▪▪◁◇□。
王某在路边城市人行道上临时停车,王某表示已了解相关法律规定,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违法事实有误,因王某对停车地点是否属于城市人行道存在疑问!